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13號原告 簡晋建 被告 簡金春
簡芳賓 簡青山 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簡宏保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徐明珠 律師 複代理人 林吟樺 被告 胡素芬
簡巧真 簡巧音 簡巧怡 簡陳菊 簡宏植 簡建豐 簡宏銶 簡宏汶 簡彩露 簡彩琴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王德任
簡彩燕 簡志忠 簡志益 簡志遠 簡凱倫 簡心怡 林梅玉 謝兒政 謝美玉 簡蕭拱洪朝順 簡嘉祥 簡呅 簡金瓶 簡麗芬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簡嘉祥
林麗惠 簡照儀 簡照鍊 廖志成 蕭格致 蕭格成 李秀戎 蕭敏賢 蕭敏德 蕭敏政 張辝 簡淑珍 陳金寬 洪智賢 兼上四人訴訟代理人𥕥 純伶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徐明珠律師複代理人林吟樺
簡純全 洪錦華 蕭燕杏 簡秋豪 簡慈珊 簡思綺 簡宏典 簡宏炫 簡宏信 簡松柏 簡淑茹 簡淑婷 簡廷芸簡淑薇 兼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林宥君 被告 簡宏真
簡敏陳 簡悉 蘇秀琴 簡炎宗 簡炎滿 簡淑君 簡杏如 簡瑞霖 簡文曲 簡賜常 簡浩伍簡國文 簡正雄 闕佩琪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簡賜川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鎮 律師
李淑娟 律師 簡現 簡江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簡芳遠
簡火煌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簡日炎 被告 黃婉麗
黃健淳 黃孟哲 林美麗 李紹三 簡家麟 簡献政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簡宏濮
洪錦雀 簡裕平 簡裕杰 簡玉菁 簡煌明 莊玉梅 沈玉珠 張明煥 洪玉女 洪文斌劉祝雲 蕭彩時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昭喜 被告蘇秀琴
簡莊 簡純和 簡鋒銳 簡德豐 紀阿悅 蔡政宗 簡銘瑜 簡銘良 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蔡惠美 被告 王火練
陳盈昌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盈吉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錦松 被告 吳德榮
梁金時 李采帛 李旭達 簡魏桃 黃玉春 廖壬博 林文卿 楊得根 王政揚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江村 被告 簡宏堅
簡晉甫 簡宏廣 林秋合 簡洪朝順 簡文燦 簡福枝 簡宏緒 簡宏校 簡渠淵 莊國印 莊中平 簡献政 簡明戍 洪明來 洪智鴻 劉美芳 李月蓉 簡秀樺 簡平源 簡金波 簡平科 簡政彥 簡政煥 簡妤芩 賴葉 陳佳玲 洪錫興 廖溪川 洪文雄 簡吳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趙思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書記官洪聖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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