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96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振芳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簡振芳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高偉文
法官劉桂金法官曾淑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書記官陳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