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易緝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緝字第18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詐欺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所涉詐欺犯罪嫌疑重大,且經本院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下同)96年12月23日將其收押。茲經本院於97年3月13日訊問被告後,查上項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該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黎錦福法官潘長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