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26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26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52677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乙○○
號訴訟代理人丁○○債務人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佰伍拾萬肆仟玖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起算日之利息暨違約金,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甲○○給付之,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書記官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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