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2號

聲請人 高玉燕

高玉蓉

共同代理人 張耀天 律師

相對人奎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林秋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溢收裁判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下方及理由欄第三項第1行關於「奎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奎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碧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冠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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