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5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54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賴建龍受刑人李明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11年度執聲沒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建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賴建龍因受刑人李明吉犯詐欺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8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李明吉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8萬元,並由具保人賴建龍繳納上開金額之保證金後具保在案,此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各1紙在卷可稽。嗣受刑人上揭案件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451號上訴駁回確定,並移付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經聲請人傳喚受刑人應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下午2時許到案執行,受刑人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且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督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復經聲請人依法拘提受刑人無著,亦查無受刑人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2紙、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通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受刑人及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足認受刑人已逃匿。從而,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許慧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坤冀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