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41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41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410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育誠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64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育誠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張育誠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㈡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情感糾紛即傳送欲
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訊息來恫嚇告訴人 丁怡婷 ,法紀觀念不佳,並考量其尚知坦認犯行,及告訴人身心所受危害程度,與其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警卷第3頁), 暨素行 (本院卷第9至14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雅惠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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