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71號原告 吳俊輝 訴訟代理人 申惟中 律師
王少輔 律師被告 郭紋岑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或補正,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萬9750元【計算式:271地號面積55.99㎡×113年度土地公告現值2萬5000元/㎡×原告權利範圍2799/5599=69萬9750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請原告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00○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及地籍圖謄本影本;就系爭271地號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標示臨路(北?)處。
三、提出彰化縣○○鎮○○段00○號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建號含共有人全部、資料均不可遮蔽)。
四、請就抵押權人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具狀訴訟告知。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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