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7年度湖小調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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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鐵堡企業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許主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
用前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台北縣新店市,有被告公司變
更登記表1份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
,自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林義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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