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2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偉誠選任辯護人陳鴻基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36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何偉誠被訴偽造文書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7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葉乃瑋
法官施函妤法官陳俐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菽芬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