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407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40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0七三號
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六四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八三─NX─一九七五二0─二││壹│肆佰肆拾││││││││捌││├─┼───────────────┼──────────────┼────┼───┼────┼───┤│2│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X─二二六五四0─三││壹│ 陸拾柒 ││├─┼───────────────┼──────────────┼────┼───┼────┼───┤│3│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X─二五九五三七─0││壹│捌拾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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