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北簡字第96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964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徐郁傑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博駿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參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書記官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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