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14號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淑芳 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55元【計算式:本金16,950元+已到期利息505元(本金16,950元自民國112年8月23日起至本件起訴前一日即112年10月2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元以下四捨五入)=17,45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書記官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