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1號
原告 黃中琇
訴訟代理人 黃麗如
被告 林彥丞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5,19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因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書記官王淳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1號
原告 黃中琇
訴訟代理人 黃麗如
被告 林彥丞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5,19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因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書記官王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