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7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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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79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宗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9223號、107年度執聲字第19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宗勳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宗勳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判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2至10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37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編號11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8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編號13至17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緝字第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並均已確定,此有各該案件之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就受刑人所犯上揭數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至於是否為受刑人長期性監禁宣告的同時,應一併考量被告犯案情節對社會之衝擊,並注意此舉是否造成受刑人更生絕望的心理影響,使得受刑人的人格遭受完全性地抹滅。故須考量刑罰手段的相當性,儘量選擇能使受刑人復歸社會生活之刑罰方法(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52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亦無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之不得合併應執行刑之情,則本院依法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定執行刑時若定以過重之應執行刑,其效用可能隨著長期刑之執行,等比例地大幅下跌,效用甚低,對受刑人教化效果不佳,亦加重國家財政無益負擔,有害受刑人日後回歸社會。因此,對於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為之,是以,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係為詐欺集團擔任車手之犯行,其犯罪動機、手法、侵害法益均相似,又觀諸受刑人歷次犯行之時間,並非差距甚遠,亦有重疊之處,且侵害法益相當,若單純以刑期累加,總刑度恐將超越其不法內涵,故定執行刑時亦應考量及此予以適度減少,是本院綜合上情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合併定如主文欄所示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劉承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俊明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附表:受刑人謝宗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5年6月2日│104年8月31日至10│102年10月2日││││4年9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橋頭地檢105年度│橋頭地檢104年度│橋頭地檢104年度││年度案號│少連偵字第20號│偵字第26623、274│偵字第26623、274││││02、29490號│02、29490號│├───┬────┼────────┼────────┼────────┤││法院│雄高分院│高雄分院│高雄分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997號│702號│70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2月9日│106年11月9日│106年11月9日│├───┼────┼────────┼────────┼────────┤││法院│最高法院│高雄分院│高雄分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台上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1095號│702號│702號││判決├────┼────────┼────────┼────────┤││判決│106年4月7日│107年1月3日│107年1月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橋頭地檢106年度│橋頭地檢107年度│橋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041號(已│執字第797號(編│執字第797號(編│││執畢)│號2至10定應執行│號2至1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有期徒刑4年8月)│└────────┴────────┴────────┴────────┘┌────────┬────────┬────────┬────────┐│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4年10月7日│104年10月8日│102年10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橋頭地檢104年度│橋頭地檢104年度│橋頭地檢104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6623、274│偵字第26623、274│偵字第26623、274│││02、29490號│02、29490號│02、29490號│├───┬────┼────────┼────────┼────────┤││法院│雄高分院│高雄分院│高雄分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702號│702號│70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1月9日│106年11月9日│106年11月9日│├───┼────┼────────┼────────┼────────┤││法院│雄高分院│高雄分院│高雄分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702號│702號│702號││判決├────┼────────┼────────┼────────┤││判決│107年1月3日│107年1月3日│107年1月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橋頭地檢107年度│橋頭地檢107年度│橋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797號(編│執字第797號(編│執字第797號(編│││號2至10定應執行│號2至10定應執行│號2至1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有期徒刑4年8月)│有期徒刑4年8月)│└────────┴────────┴────────┴────────┘┌────────┬────────┬────────┬────────┐│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7月│├────────┼────────┼────────┼────────┤│犯罪日期│104年10月12日│104年10月16日│102年10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橋頭地檢104年度│橋頭地檢104年度│橋頭地檢104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6623、274│偵字第26623、274│偵字第26623、274│││02、29490號│02、29490號│02、29490號│├───┬────┼────────┼────────┼────────┤││法院│雄高分院│高雄分院│高雄分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702號│702號│70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1月9日│106年11月9日│106年11月9日│├───┼────┼────────┼────────┼────────┤││法院│雄高分院│高雄分院│高雄分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702號│702號│702號││判決├────┼────────┼────────┼────────┤││判決│107年1月3日│107年1月3日│107年1月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橋頭地檢107年度│橋頭地檢107年度│橋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797號(編│執字第797號(編│執字第797號(編│││號2至10定應執行│號2至10定應執行│號2至1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有期徒刑4年8月)│有期徒刑4年8月)│└────────┴────────┴────────┴────────┘┌────────┬────────┬────────┬────────┐│編號│10│11│12│├────────┼────────┼────────┼────────┤│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4月│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7月││││(判2次)││├────────┼────────┼────────┼────────┤│犯罪日期│104年10月30日│104年10月14日、│105年4月26日至││││104年10月16日│105年5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橋頭地檢104年度│橋頭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6623、274│偵字第22136號│少連偵字第45號│││02、29490號│││├───┬────┼────────┼────────┼────────┤││法院│雄高分院│橋頭地院│橋頭分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審訴字第│106年度審訴字第││││702號│180號│5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1月9日│106年4月7日│106年2月21日│├───┼────┼────────┼────────┼────────┤││法院│雄高分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台上字第│106年度台上字第││││702號│2805號│2323號││判決├────┼────────┼────────┼────────┤││判決│107年1月3日│106年9月8日│106年7月1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橋頭地檢107年度│橋頭地檢107年度│橋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797號(編│執緝字第77號(定│執緝字第76號│││號2至10定應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2││││有期徒刑4年8月)│年6月)││└────────┴────────┴────────┴────────┘┌────────┬────────┬────────┬────────┐│編號│13│14│15│├────────┼────────┼────────┼────────┤│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3年│├────────┼────────┼────────┼────────┤│犯罪日期│105年1月28日、│105年4月14日│105年1月6日、│││105年1月29日、││105年1月22日│││105年2月1日、│││││105年2月2日、│││││105年2月3日、│││││105年2月4日、│││││105年2月5日、│││││105年2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5年度│高雄地檢105年度│高雄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少連偵字第225、│少連偵字第225、│少連偵字第225、│││219號及106年度偵│219號及106年度偵│219號及106年度偵│││字第2197、4485號│字第2197、4485號│字第2197、4485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緝字第3│107年度訴緝字第3│107年度訴緝字第3││││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3月31日│107年3月31日│107年3月31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緝字第3│107年度訴緝字第3│107年度訴緝字第3││││號│號│號││判決├────┼────────┼────────┼────────┤││判決│107年5月1日│107年5月1日│107年5月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高雄地檢107年度│高雄地檢107年度│高雄地檢107年度│││執字第5670號(編│執字第5670號(編│執字第5670號(編│││號13至17定應執行│號13至17定應執行│號13至1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有期徒刑9年)│有期徒刑9年)│└────────┴────────┴────────┴────────┘┌────────┬────────┬────────┬────────┐│編號│16│17│18│├────────┼────────┼────────┼────────┤│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6年│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日期│105年6月1日│105年2月25日、│105年4月8日││││105年2月26日、│││││105年2月26日、│││││106年3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5年度│高雄地檢105年度│臺南地檢106年度││年度案號│少連偵字第225、│少連偵字第225、│少連偵字第60號及│││219號及106年度偵│219號及106年度偵│106年度偵字第102│││字第2197、4485號│字第2197、4485號│87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臺南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緝字第3│107年度訴緝字第3│106年度訴字第787││││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3月31日│107年3月31日│107年3月27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臺南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緝字第3│107年度訴緝字第3│106年度訴字第787││││號│號│號││判決├────┼────────┼────────┼────────┤││判決│107年5月1日│107年5月1日│107年5月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高雄地檢107年度│高雄地檢107年度│臺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5670號(編│執字第5670號(編│執字第4356號│││號13至17定應執行│號13至1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有期徒刑9年)││└────────┴────────┴────────┴────────┘┌────────┬────────┬────────┬────────┐│編號│19│(以下空白)││├────────┼────────┼────────┼────────┤│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7月│││├────────┼────────┼────────┼────────┤│犯罪日期│105年4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少連偵字第215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5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4月18日│││├───┼────┼────────┼────────┼────────┤││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54││││││號││││判決├────┼────────┼────────┼────────┤││判決│107年5月1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92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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