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亦未提出相關財產文件資料到院,前經本院於97年10月9日定期命補正聲請費及相關財產文件等資料,該裁定於97年10月15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惟查聲請人迄今既未補正聲請費,亦未補正任何財產相關文件,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鄭銘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書記官陳鴻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