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908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 陳恒隆 之遺產管理人 李淑妃 律師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恒隆之遺產管理人李淑妃律師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陳恒隆之遺產管理人李淑妃律師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含建物共用部分面積、權利範圍之不動產附表。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書記官鄭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