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2號原告川岩工程有限公司
號1樓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朝銘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69,05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48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應補繳21,48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書記官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