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審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審破字第95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破產,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18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10月2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林紀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書記官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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