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易緝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緝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春美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623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汪銘欽
法官楊惠芬法官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
書記官陳美利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易緝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緝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春美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623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汪銘欽
法官楊惠芬法官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
書記官陳美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