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2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易字第27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乘風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105號),本院認為不應適用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簡乘風於民國103年
12月14日15時許,至新竹縣竹北市○○街○○○號全家便利商店欲寄送包裏,因店員葉○婷(00年生,為未滿18歲之少年)要求其告知內容物為何而心生不滿,竟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公然在該便利商店內辱罵葉○婷:「屌什麼屌,跩什麼小」、「他媽的B」等語,足以貶損葉○婷之人格。因認被告簡乘風涉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葉○婷告訴被告簡乘風妨害名譽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妨害名譽之罪,依同法第31
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簡乘風已與告訴人葉○婷達成和解,並據告訴人葉○婷均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本院104年度竹調字第149號調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查(本院卷第11頁至第12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
書記官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