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58號聲請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又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之情形者,得聲請法院准為公示送達,民法第97條及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於民國(下同)94年12月1日將其依信用卡合約及其衍生之授信,而對相對人所發生之全部債權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等請求權全部讓與新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並於94年12月1日公告在民眾日報。債權受讓人新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又於98年7月6日再將該受讓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乃於98年12月間,以掛號信函將前開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相對人,惟因郵局將上開信函退回,致無法送達,聲請人為求維護權益,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讓與聲明書、存證信函、債權讓與通知回執(以上皆為影本)及無法送達郵件正本等件為證。
三、惟查,本件相對人設籍在新竹市○○路○○○○巷○○○號2樓,有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戶役政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而聲請人上開債權讓與通知書之寄發地址為苗栗縣○○鎮○○里○鄰○○路○○號,且遭郵局以「屋主說無此人招領逾期」退回,亦有退回郵件在卷可按。則聲請人顯未向相對人之戶籍地址為債權讓與通知,是縱聲請人依相對人原住址苗栗縣○○鎮○○里○鄰○○路○○號地址寄發之郵件遭郵局以「屋主說無此人招領逾期」退回,仍難認定相對人已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核與上開公示送達要件不符,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張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