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0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除字第一○六九號
聲請人鈜騏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二三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二三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民事鳳山庭~B審判長法官王伯文~B法官蔡廣昇~B法官莊珮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王世雄~F0~T32┌─────────────────────────────────────────────────────────────┐│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二三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鈜騏工程有限公司│台灣銀行三民分│000000000│肆萬玖仟壹佰肆拾│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AN七七五八一八│││││行│四三八│元││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