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08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0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八八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貳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二張,因不慎喪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四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民事庭~B法官蔡廣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怡如~F0~T32┌─────────────────────────────────────────────────────────────┐│附表: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林劉貴英 │台灣中小企業銀│八四00一─0一七│貳萬伍仟元│九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AS0三七九四一│││││行北鳳山分行│五八五│││一││├─┼────────┼───────┼─────────┼────────┼───────────┼────────┼──┤│2│寶群企業有限公司│高雄中小企業銀│0三九0三一─00│貳萬零叁佰元│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HF0二八一二七││││ 陳錦香 │行後庄分行│0─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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