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25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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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528號

原告 邱張玉桂

原告與被告 邱垂廷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6,984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790元。

二、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須表明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繕本1份。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書記官林宜宣

附表:


歷審裁判

  • 板橋簡易庭 113 年度 板簡 字第 2528 號裁定(113.10.04)[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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