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小字第253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小字第2539號

原告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陳雅萱

被告 潘姍妮 (原名: 林子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 潘珊妮 (原名:林子晴)」之記載,應更正為「潘姍妮(原名:林子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

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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