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10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建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二年度執字第一八○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建瑋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建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八十年度臺非字第四七三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再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固定有明文,惟所謂「法律變更」與「法律修正」之概念有別,所謂「法律變更」係指因法律修正而刑罰有實質之更異而言(例如修正後新舊法之法定本刑輕重變更或犯罪構成要件寬嚴不同),始有依上開規定為準據法而比較適用新法或舊法之問題,若新舊法處罰之輕重仍然相同(例如僅形式上修正法律用語或條次移列),則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即無適用上開規定為比較之餘地,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論處(最高法院九五年度臺上字第六一五九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五十條業經總統於民國一○二年一月二三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佈,並於同年月二五日生效施行,修正後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係將原規定移列第一項前段,並增列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之規定,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無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刑法第五十條規定均應合併處罰之而屬一致,揆諸前揭說明,即無適用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為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必要,應逕適用裁判時之現行法規定,附此敘明。
四、查本件受刑人林建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四罪,經本院分別以一○一年度訴字第六九三號、一○一年度訴字第七六五號、一○一年度訴字第八一八號及一○一年度訴字第二二三號判決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受本院一○二年度聲字第三五四號所定之應執行刑之拘束。茲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仁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書記官賴琪玲附表:受刑人林建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1年06月03日│101年09月06日│101年10月08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1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1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1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245號│字第1470號│字第1569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693號│101年度訴字第765號│101年度訴字第81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0月31日│101年12月10日│101年10月08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693號│101年度訴字第765號│101年度訴字第818號││判決││││││├────┼──────────┼──────────┼──────────┤││判決│101年11月19日│101年12月10日│102年01月03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4│││├────────┼──────────┼──────────┼──────────┤││││││罪名│毒品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1年07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2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240號││││││││├───┬────┼──────────┼──────────┼──────────┤││││││││法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2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04月25日│││├───┼────┼──────────┼──────────┼──────────┤││││││││法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23號││││判決││││││├────┼──────────┼──────────┼──────────┤││判決│102年05月09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