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194號原告 蔡杉興 代理人 蘇建榮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政仁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繼承人 蔡金田 之繼承系統表及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追加蔡金田之繼承人為被告,並提出與追加人數相同之起訴狀繕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108年5月2日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分割共有物之訴,依起訴狀所載,共有人之一蔡金田於起訴前即108年4月26日死亡,有蔡金田之戶籍謄本(除戶謄本)在卷可查(卷一第155頁),本件之訴訟要件顯有欠缺,揆諸前揭說明,爰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蔡金田之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及具狀追加繼承人為被告(如該繼承人已死亡,應再查明其繼承人,並陳報蔡金田之繼承人是否拋棄繼承),並說明繼承人姓名、地址,並提出與追加人數相同之起訴狀繕本以利送達,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書記官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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