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33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顏俊吉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3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顏俊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俊吉因肇事逃逸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受刑人顏俊吉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8年7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742510號核准假釋,其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9年1月14日,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張婉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雅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