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31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明傑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2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明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7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聲請人之聲請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心怡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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