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6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61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香港商華信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5室法定代理人甲○○
5室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效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提出退票理由單。。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