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六五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八五號)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袋重零點貳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零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查本件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以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三六七號偵查終結,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海洛因一包含袋重○.二公克及安非他命一包含袋重○‧二公克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第一級毒品及第二款之第二級毒品,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聲請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姚銘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秋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