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0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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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一號
原告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甲○○被告台灣銀行法定代理人 李勝彥 訴訟代理人乙○○複代理人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廿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宗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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