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小字第488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嘉小字第488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經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貳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
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
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被告雖曾以異議狀表示0000000000、0000000000號電話係遭
人盜打等語,惟並未舉證以實其說,所辯尚難憑採。
三、本件係小額民事訴訟,依法應確定訴訟費用額及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訴訟費用計算如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400元,合計1,4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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