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7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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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7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鍾瑞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定宏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及所附證明文件,依借款契約書參、其他共通條款第十項第㈥款所規定事由行使加速條款時,應事先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或催告甲方(即債務人)。故請釋明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是否事先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債務人王定宏,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通知或催告信函之收件回執)
二、請提出債務人王定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