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6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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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6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美玲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溢陞企業有限公司禾陞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支票(支票號碼BKB0000000)新臺幣伍拾叁萬陸仟元部分,退票日為民國105年1月8日,請釋明請求利息日即10
4年2月26日早於退票日之法律依據。
二、支票(面額20萬元)部分,則無退票理由單以證明曾經提示之事實,故請補正退票理由單並釋明利息起算日為何?
三、請提出禾陞興業有限公司營利事業登記及其法定代理人蔡靚羽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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