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1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1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1118號聲請人 郭欣倫
郭士銓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郭木榮
呂宜珊 聲請人 郭育華
郭泰宏 郭佟宇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郭木全
林淑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郭欣倫、郭士銓、郭育華、郭泰宏及郭佟宇為被繼承人 郭張寶蓮 (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生前籍設新北市○○區○○路○○○巷○號)之孫子、女,郭張寶蓮於民國106年7月3日死亡,爰聲請拋棄繼承權,請求准予備查等語,並提出繼承系統表、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書等件為證。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4條第1、
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等主張為被繼承人郭張寶蓮之孫子、女,為被繼承人之二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固據提出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為證,堪認為真,惟被繼承人尚有一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其子女 郭國振 尚未拋棄繼承,則在前順序繼承人郭國振未聲請拋棄繼承或有喪失繼承權之情事前,聲請人等就被繼承人郭張寶蓮之遺產尚無繼承權可言,其等聲請拋棄繼承即有誤會,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書記官陳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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