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7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NGUYENVANVUONG(中文姓名:阮文王;越南籍)
VUVANSANG(中文姓名: 武文亮 ;越南籍)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森林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NGUYENVANVUONG、VUVANSANG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列被告NGUYENVANVUONG(中文姓名:阮文王)、VUVANSANG(中文姓名:武文亮)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以
104年度偵字第2993號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阮文王、武文亮均否認犯行,然依被告2人陳述之內容,勾稽卷內贓物認領保管單、照片等,再參以證人 林文永 等之證述,足認被告2人均涉犯違反森林法第50條、第52條第1項第
4款、第6款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其次,被告2人均為越南籍逃逸外勞,在臺均無固定住居所,均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若非予羈押,顯難順利進行本案後續刑事審判程序。綜上,被告2人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羈押要件,乃裁定均自民國104年10月13日起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因被告2人之羈押期間即將屆至,惟查被告2人應予羈押之事由均仍然存在,為確保將來刑事程序順利進行,均有延長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5年1月9日
臺灣南投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廖健男法官蔡志明法官蔡如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鉉岱中華民國105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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