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1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1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177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乃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7717號),本案業已辯論終結。茲因告訴人 陳怡婷 具狀撤回告訴,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其任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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