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9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9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97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文忠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85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王文忠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8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8月16日宣判,惟因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是應認有命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韋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晏齊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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