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字第10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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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字第1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1026號上訴人 許雅慈
許箸裕 許陳碧珠 許信洪 許素梅 許素華 許妙櫻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仁炫 律師複代理人 蔡岳倫 律師被上訴人 蔡素嬌 訴訟代理人 陳雅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及理由欄二、㈠第十七行關於「上訴人」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上訴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松鈞
法官楊舒嵐法官許勻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書記官莫佳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