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6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又所犯如附表編號四至六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四至六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就附表編號1至3所列3罪、附表編號4至6所列3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至
3所列3罪、附表編號4至6所列3罪,分別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晉良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壹年,經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壹年壹月(98年聲字│││││第5432號裁定)││├───────┼─────────────┼─────────────┼─────────────┤│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項│項│├───────┼─────────────┼─────────────┼─────────────┤│犯罪日期│97年4月15日│97年4月18日│97年6月2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關年度及案號│度毒偵字第3840號│度毒偵字第3950號│度毒偵字第5008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2718號│97年度訴字第2800號│97年度訴字第3157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7月30日│97年8月6日│97年8月26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2718號│97年度訴字第2800號│97年度訴字第3157號││決├────┼─────────────┼─────────────┼─────────────┤││確定日期│97年9月8日│97年9月3日│97年9月23日│└──┴────┴─────────────┴─────────────┴─────────────┘┌───────┬─────────────┬─────────────┬─────────────┐│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壹年│有期徒刑拾月│有期徒刑拾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項│項│├───────┼─────────────┼─────────────┼─────────────┤│犯罪日期│98年4月12日│98年4月12日│97年10月17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關年度及案號│度毒偵字第4212號│度毒偵字第4212號│度毒偵字第8660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2486號│98年度訴字第2486號│97年度訴字第5114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7月31日│98年7月31日│98年4月30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訴字第2486號│98年度訴字第2486號│97年度訴字第5114號││決├────┼─────────────┼─────────────┼─────────────┤││確定日期│98年8月24日│98年8月24日│98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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