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0號附民原告冠環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燕 附民被告鏵瀅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鄭三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761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紹武
法官劉怡孜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慈容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