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10號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訴訟代理人 劉君儀 被告 施天 送
陳淑英 陳正鍾 曾國禎 曾國豐 曾洋一 曾洋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年2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各1份在卷足憑,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書記官洪翊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