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98號原告英全得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勝久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30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1,353,4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3,9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曹宗鼎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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