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8051號債權人 王錦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新大陸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施碧雲 、 莊麗雲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
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對不同之債務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㈡債務人莊麗雲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㈢確認新大陸開發企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書記官林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