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09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俊毅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5年度執聲字第6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壹支,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俊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聲請人以104年度毒偵字第2562、25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香菸1支,經送驗含有海洛因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亦分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涉嫌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聲請人以犯罪嫌疑不足而為如聲請意旨所示之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扣案之香菸1支,經送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先以EI
A酵素免疫分析法,再以GC/MS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鑑驗之結果,確檢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該公司104年6月22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15/00000000號)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在卷足憑,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管制之違禁物,是聲請人就前開扣案驗餘之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單獨聲請沒收銷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賴鵬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青霜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