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破字第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蔡明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按聲請人破產財團財產總額徵收聲請費,而本件破產標的金額暫依聲請人陳報之破產財團財產總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83,280元(見本院卷第10頁),應徵聲請費2,000元,扣除前已繳聲請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
二、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提出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其內容應記載:
(一)請提出聲請人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6495建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之土地、建物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並分別說明3個順位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目前所擔保之債權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三、釋明聲請人及受扶養家屬每月固定基本支出項目及必要生活費(請分項逐一列出,以供本院審核,並供若將來破產裁准時,破產管理人管理之參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提出聲請人所經營宇律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宇籲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微學館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宇鑫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及其前妻 錢婉敏 經營之聖大利文化事業有限公司之下開資料:
(一)最新公司登記資料;
(二)該公司現有流動資產(即現金、存款)確實存在之證明文件,並敘明存款行庫、帳號、戶名;
(三)該公司固定資產(如房屋建築、機器設備、辦公設備、電腦通訊設備及其他設備等)及商品存貨等財產價值及估價之依據;
(四)該公司近3年度之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產目錄等)及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營業稅資料,並說明目前有無欠稅及欠稅金額、種類。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書記官葉千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