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94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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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29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29450號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國茂電機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月英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吳月英於第三人天麗生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所得及查詢吳月英之保險資料,惟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營業所設於臺北市大同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王淨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書記官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