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64號原告 方家宇 被告 黃士勛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26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周宛瑩
法官黃鏡芳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冠盈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